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出爐:構筑投保重要防線
時間:2017-04-07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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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證監會就《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從投資者分類、產品分級、經營機構適當性匹配以及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全面、系統地對適當性管理制度進行了介紹。業內人士認為,這一制度是我國資本市場制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現有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體系的一次重要完善,是切實加強投資者保護的重要舉措。 建立統一又分層的投資者分類制度 眾所周知,證券期貨市場是一個有風險的專業化市場,股票、債券、期貨、期權等各種產品的功能、特點、復雜程度和風險收益等千差萬別,而投資者在專業水平、風險承受能力、風險收益偏好等方面也存在很大差異,對金融產品的需求也不盡相同。 此次《辦法》明確將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其中符合條件的普通或專業投資者在滿足相應的條件下,可以向經營機構申請相互轉化。值得留意的是,《辦法》中明確由普通投資者轉化為專業投資者時,經營機構要特別提示在適當性義務方面的差異;要求經營機構建立投資者分類的內部制度、流程,向投資者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時,應當充分了解投資者的相關信息。 另外,針對目前部分特定市場、產品、服務的投資者準入要求,《辦法》規范并明確了制定相關準入要求時的考慮因素、主要指標等要求。 對比境外成熟市場不難發現,各市場均高度重視適當性管理,建立了全面有效的制度機制,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國資本市場以中小投資者為主,更需要采取針對性措施來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引導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尤顯重要。 在銀華基金王立新看來,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管理,既是實現金融產品或服務與投資者間“適配”的關鍵性舉措,也是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重要基礎。 銀河證券首席經濟學家、董事總經理潘向東告訴記者,《辦法》統一又分類的管理制度相較于之前針對創業板、股指期貨、融資融券的分市場適當性規定,更加系統科學地統一了投資者分類標準和管理要求,對分類職責進行了更加清晰明確的界定。對于市場和投資者來說,建立統一又分類的管理制度有助于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投資者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同時能夠通過統一標準提升資本市場監管和交易的效率,為市場提供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環境。 確立嚴控風險的產品分級機制 《辦法》中為了更好地體現適當性管理,也要求經營機構對產品進行分級。 經營機構既要充分了解投資者的關鍵信息,更應了然其向投資者提供的產品及服務,評估產品的風險,并在此基礎上進行風險等級劃分,這是經營機構“產品盡職調查”職責的重要內容,也是履行適當性義務的關鍵環節,是實現投資者與產品適當性匹配的前提。 據介紹,隨著市場的發展,市場創新不斷出現,各種產品風險程度差異很大,所適合的投資者也會發生變化,《辦法》作為部門規章,要規定非常精準的一一對應的匹配關系是很難做到的,還可能與實踐脫節。而經營機構作為市場參與者,也是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最貼近市場和客戶,為此,《辦法》明確由經營機構具體負責對所銷售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進行分級,制定產品分級的內部管理制度。能否準確分級可以說是各機構核心競爭力的一種體現。 在潘向東看來,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產品分級制度是對投資者合法權益實現妥善保護的有效手段,也對于產品和服務的審慎性管理進行了細化指導。 為避免出現敷衍、草率、故意回避提示風險等現象,《辦法》規定了劃分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的基本考慮因素、對于存在高風險因素的產品或服務要求審慎評估其風險等級。 王立新認為,《辦法》建立了監管規則確立底線要求、自律組織規定產品名錄指引、經營機構制定具體分級標準的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產品分級機制。這種對于產品或服務分級的要求,有利于適當性要求緊跟市場發展節奏,給予了經營機構創新空間,體現了對行業創新權利的尊重,又通過監管部門和自律組織的有效指導防止產品風險被低估,進而侵害投資者權益。 推動投資者保護體系進一步完善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制度,制定統一的適當性管理規定,是落實國務院有關文件部署和“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工作要求,突出對于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向投資者提供有針對性的產品及差別化服務。 在采訪中,王立新告訴記者,保護投資者不是一句口號而是應該見到實際行動,是每一個經營機構切實要承擔起的責任和義務。通過產品和服務分級,能更好地讓經營機構在接觸投資者的過程中,最直接地推行銷售適用性,為自上而下促進投資者保護工作形成有力保障。 面對日益復雜的金融市場和產品,普通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王立新表示,經營機構必須切實承擔起“賣者有責”的義務,只有滿足這一前提,才能不斷宣傳和要求投資者應當“買者自負、風險自擔”。 潘向東也認為,科學合理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能夠促進經營機構加強對客戶信息和真實情況的了解,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基礎。對于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的分類標準規定,能夠讓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提供商更加明確界定標準,能夠更好地根據投資者的投資目標、風險承受能力、財務狀況等提供與之匹配的金融產品與服務方案,增強投資者事中保護的主動性,提升金融服務的水平與質量,加強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此外,潘向東告訴記者,從更深層次的含義來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不僅是將產品與服務基于投資者資產、交易量的不同對其進行簡單分類管理,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投資者的基礎上,根據投資者的投資屬性和特征,建立科學、合理、細致的分類管理體系,并及時依據投資者所屬類別及其變化,實現長期、動態的投資者服務管理。通過全面科學的適當性管理為投資者設計符合其狀況和需求的金融服務方案,進一步增強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