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法律知識人人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行為判定為洗錢犯罪。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對洗錢罪的罰則規定如下∶沒收實施洗錢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對資助恐怖活動罪及其處罰的規定如下∶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國際反洗錢組織鼓勵各國將清洗一切嚴重犯罪所得的行為規定為洗錢犯罪,近年來倡議進一步將掩飾、隱瞞稅務犯罪所得的行為規定為洗錢犯罪。
五、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及配套規章的各項反洗錢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大額和可疑交易識別與報告、相關資料保存等反洗錢義務,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保護個人隱私和企業的商業秘密,規定∶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錢行政調查。司法機關依照本法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錢刑事訴訟。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授權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采取臨時凍結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