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科沃土基金董事長-朱為繹
對于新三板市場的流動性,大多數人總是從新三板二級市場交易的流動性角度進行考慮,而沒有從新三板整個市場的角度去考慮。本文試著從新三板整個市場去談談新三板市場的流動性。我曾經在《關于新三板市場供給側改革的建議》中提到:新三板市場主要包括掛牌企業(股票供應商)、掛牌機構等中介機構(股票推薦商)、做市商(股票經銷商)和投資者(股票購買商)。這四類市場主體在監管部門的制度框架內各司其職。
新三板市場的流動性應該包括掛牌企業能進能出,創新層能上能下,掛牌做市機構能進能出,投資者能進能出。市場主體的自由流動不是隨意的,是需要符合監管部門準入條件的,監管部門需要根據市場的供求情況增加或者減少市場參與者。我們知道,目前的新三板市場的現狀是掛牌企業準入相對容易,但是退出機制還不通暢,沒有建立完善的強制退市制度(比如對于虛假陳述、資金占用等公司建議強制退市);掛牌機構等中介機構,除了律師是沒有特別許可的,主辦券商和會計師事務所都是證券業務許可的,這么多年沒有新增也沒有減少;做市商作為股票經銷商,也是沒有新增也沒有減少;投資者的數量有所增加,但是比例結構嚴重不合理,個人投資者門檻高高在上,公募基金等機構投資者被擋在門外。總之,目前新三板市場存在結構不合理的情況,投資者結構不合理、掛牌企業結構不合理、做市商結構不合理等諸多不合理問題。
所有的這些問題解決的關鍵點就是分層,通過創新層的能上能下、動態調整,解決新三板市場的結構調整問題。通過分層把新三板市場分成兩個不同且又互相聯通的市場,通過搞活創新層市場來帶動基礎層市場以及創新創業市場的發展。在目前的市場,監管部門無法提供給差異化的制度安排,而在創新層市場,鑒于創新層企業的質量,監管部門可以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對創新層企業實施嚴格的監管制度,也可以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進行較多的改革。未來的創新層市場,投資者將會引入公募基金和更多的個人投資者,投資者結構將日趨合理;掛牌做市機構將會進一步擴容,股票推薦商和經銷商將會百花齊放、百家爭鳴。